这是违法行为。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设置的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里日常生活。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这是违法行为。
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无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赁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处理: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中九用户,不过是违了129号令,这一个效力犹在,但内容老旧的行政法规而已.广电呢,他们利用技术手段刷坏我们的中九盒子,修改超级用户
密码.是不是犯罪,请法律专家论证一下.
中九升级,痛并快乐着.
卫星电视信号直接入户,150元轻松看电视,多好啊.
看中九卫星电视,一不危害国家安全,二接受喉舌和工具们的教育,三是节能环保,减少碳排放,中九信号直接入户,不用架杆,不用拉线,不用放大
器,不用人工维护,不用收费员,真是节能减排,直接响应哥本哈根大会.减少了多少碳排放啊.不像有线树杆子,拉线缆,有源放大器,分支器,消耗
资源.比有线技术更先进.都是时政类的卫视频道,社会教化功能强,娱乐性不强,有可不可.有线台,本地节目多,娱乐台多,增值节目多,如何构成
竞争.本不是竞争关系.国家应尽的义务.凭啥不让看.
从三个代表的角度看,中星九号的发展,代表了先进生产力,代表了先进文化,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太华局座,何苦一再加密,不让看中九.
执意让4000万中九成废铁.
从构建和谐社会看,中星九号利于电视信号全覆盖,绝对低成本,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
从科学发展观来看,中星九号,花小钱办大事.特别是,在灾难事故时,可以保障灾区群众的收看电视节目.边远山区看中九合法,城市贫民看中九就
犯法吗?同一国民,还有双重待遇吗>一二九号令应当与时俱进.4000万户中九,1.2亿人口的民意难道可以漠视吗?
从构建和谐社会看,4000万户中九,1.2亿人口的和谐可以不管吗?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的承诺哪去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
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
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您好:你所做的的确是违法的,因为你做的是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按理说:这是严令禁止的,因为这些都是广电网络接收器,如果说:你安装了这些设备也等于是违法的,因为使用也是违法的,如果被广电部门查到,将处于万元的法款,因为这些都是必须要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的批准,如果说:没有经过批准的私自贩卖和安装的,这些都是属于违法的。
这并不违法,是国家一些公职人员在妒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