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噪声污染,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因噪声污染造成损失的,可以经由上述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解决。
可以向当地的环境监察局反应,要是没有可以打110.
可以举报;也可以提起诉讼。
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