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律师事务所规定还是这个,《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按照目前的规定如果合伙人达不到规定的人数且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补齐的,那么律师事务所就没有办法继续开设下去,应当解散。
上述办法第三十七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84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