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

2024-11-23 09: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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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说”:在主观方面,张某有杀害李某的故意,追求李某死亡的结果。在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刺杀李某的危害行为。在犯罪客体方面,侵害了李某的生命权利。在主体方面,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张某同样满足。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三要件说”:在构成要件该当性方面,张某施行了刺杀李某的行为。在违法性方面,张某对李某的杀害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在有责性方面,张某积极实施杀害行为,追求李某死亡结果发生。
不论是“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张某的行为都满足故意杀人罪。

第二,李某的死亡结果和张某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李某被张某刺杀后未死,而是被疾驰的车辆轧死。这就涉及到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所谓因果关系的“因”是指危害行为,“果”是危害结果。
在本题中,李某的死亡和张某的刺杀行为之间有一个介入因素,就是车辆的碾轧,这个介入因素的产生:1.是独立于李某的刺杀(先行行为),2.是异常出现的而不是一般情况下都会出现的。所以介入因素独立导致了李某的死亡,切断了张某的犯罪行为和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张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因为介入因素独立的导致了李某的死亡,所以,李某的死亡和张某的刺杀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张某的杀害行为没有直接造成李某的死亡,根据犯罪形态理论,张某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实现,是一个犯罪未完成形态,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因为张某追求李某的死亡结果,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实现。同时,在主观方面,李某没有主动放弃犯罪的主观因素,而且张某的杀害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并处于实行终了,故,张某是犯罪未遂。

兄弟,你也看出来了吧,我是用论述题的精神帮你回答简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