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自营工程”,我理解成“自建固定资产”。一、从增值税的角度: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可以抵扣。就是说,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是不含税的价格。那么,自建固定资产所耗用的材料,不管是购买还是自产的货物,均不含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自建固定资产,不再是以前的“视同销售”处理,他只不过是从一个资产(库存商品)变成了另一个资产(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至于“构建或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其实在生产产品时,所购买的材料已经抵扣过进项税,在原理上是不矛盾的。【企业构建固定资产领用本企业的原材料和领用资产货物,其原理和会计方法是一样的】二、从所得税角度: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自建固定资产,在本质上企业的资产还没有向外部移送(产权转移),也没有获得收入,所以不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即不用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固定资产在将来的折旧过程中,其折旧额进才入营业成本(作为所得税抵扣项目)。三、正确的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四、如果你所说的“自营工程”,不是我所理解的“自建固定资产”,而是合同上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为他方构建固定资产,则贵方(施工方)需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自产货物用于该建设工程,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入该工程的成本。贵方收取费用时,开具给对方的发票是营业说发票,不能开增值税发票。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以成本价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正常卖家计税)
视同销售处理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视同销售,销项额按正常售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