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和好的,六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某认为两人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了,不如做个了断,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妻子离婚。在法庭上,贾某不同意离婚,并向丈夫道歉认错,承诺今后一定好好照顾 家人,做个好妻子。见贾某确有悔改之意,法官依法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赵某也表示愿意原谅妻子,双方和好,此案以调解结案。可是好景不长,两 个月后,贾某不仅又重新开始玩麻将,而且时常夜不归宿,赵某为了弄清妻子晚上的去向开始跟踪贾某,却发现贾某一直在和一个陌生男人约会,两人非常亲昵。一 次,赵某忍无可忍,当场拦住了妻子二人,要求妻子给他一个说法,谁料,贾某不但承认了她和那个陌生男人的关系,还告诉赵某她们已经在一起一年多了。赵某伤 心至极,要求和贾某解除婚姻关系,可是贾某仍不同意离婚。赵某想再次起诉离婚,可是又听人说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因 此,赵某找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