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 事项内容 夫妻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 法律依据 1057,1036 数量及方式 受市政府当年计划指标限制,符合条件按申请时间先后审批。 条件 申请材料 (一)夫妻分居投靠入户的申请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的其中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携带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7、属非农业或已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居民户口申请人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名义或其下属主管业务科办名义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8、属携带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的子女,还须提供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证明(原件1份) 9、属携带收养子女的,须额外提供的材料为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拣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二)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申请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老人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老人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老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 5、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老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老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的申请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该子女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16周岁以上子女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5、该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提供该子女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提供父(母)迁入本市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须提供生父母另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件文书或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未婚证明(境外人员只须提供身份证件,不是用中文签发的则自行在复印件上旁注翻译),被投靠人的婚姻证件文书或区民政部门未婚证明,支持本次申请的抚养权确认或变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属收养子女投靠养父母的,须额外提供的材料为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拣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申请表格 2496 申请受理机关 符合随迁入户条件的,到拟入户地派出所申请。 决定机关 符合随迁入户条件的,到拟入户地派出所申请。 程序 各派出所接到随迁入户申请时,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没收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统一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市公安局按申请时间统一排队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随迁入户已获批准的,特区内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宝安、龙岗、光明三区直接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时限 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按受理入户申请的时间顺序统一安排审批。如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审批。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收费依据是:粤价费(1)函(1994)57号、粤价(1996)238号。 年审或年检 无。 网上受理 状态查询 http://www.szga.gov.cn/SZGA_GovInfo/YWGZ/HJGL/201003/t20100310_22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