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应对方当事人要求可否进行复印

2025-04-23 19: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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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审判人员首先应询问提供证据一方是否能够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应让其说明理由;然后告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不能提供证据原件,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你方仍可就复印件、复制品发表质证意见,如拒不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2、如提供证据一方称能够提供原件,只是无法当庭提供,待其说明原因后,审判人员可询问其提供的时间,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先就复印件发表质证意见,也可确定在对方提供原件后另行组织质证。

3、对于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资料等当事人自己应当知道情况的复印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件的,审判人员应依职权主动调查相关内容,告知其应当配合法院调查其应当知晓的内容。若当事人仍不愿质证的,可告知具不予质证的法律后果,并提示书记员记录在案。

回答2:

不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