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办理了营业执照4个多月,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现在补办,罚款吗?罚多少

2024-11-03 00: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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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因此,对该行为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具体金额看当地税收机关的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