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在进入法律程序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可以在任何时间内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必须出具文件,并出具清单。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