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码戚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卜吵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型模侍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