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搬迁,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工厂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愿意到新厂去的,变更合同,到新厂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显然,你是属于通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工厂可以解除合同但未解除,如果你们没有再提供正常劳动,在未解除合同情形下,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时间公司发给80%工资并不违法;如果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给工资。
如果员工不随迁,就永远给底薪是吗?那多好,我巴不得的。用人单位与不随迁的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给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单位搬迁,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的N+1个月的工资补偿。
您好,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