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拒绝联合体投标

2024-10-31 15: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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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采购人拥有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自由,也就是说招标人一直都可以拒绝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通常适用于对供应商要求较高或规模较大的项目。实践中一些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可能是出于如下原因:

1. 项目规模较小或要求不复杂,没有联合体投标的必要;

2. 联合体之间容易发生纠纷,可能会影响履约,也可能为采购人监督造成一定困难;

3. 联合体只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不是独立的法人,会随着项目完成而解散。

通俗地就是“没必要”,或者“不放心”。

回答2:

什么情况下都可以。这是招标人的权利。
但是做为招标人来讲,需要保证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前提下,能够有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否则极容易导致因投标单位不足而无法开标。
如果是投标人,只要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那就没有办法,这个找不到说理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