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要求要无犯罪证明,但实际上对此没有特别要求,中标单位并也没有此证明,这是哪一方的责任?

2025-03-10 06: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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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 [2015]3号)明确规定:“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置。”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查询应当受理,包括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等。可见,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虽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也不是政府采购的强制条件,但可以作为特定条件,因此设定该证明不违法。
投标时可以要求单位无犯罪记录。
招投标法没有强制的规定。但是如果招标人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而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肯定是参与的机会都没有了。

回答2:

你好,既然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必须无犯罪证明,后经查实不符合中标的要求,不利后果应该有所谓中标单位一方负责。

回答3:

你说的情况是不是应该是这样: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而在格式中未提供相应格式。因此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未将此证明放入投标文件。你说的是这个情况吗?若是此情况:

  1. 招标文件在要求提供而未提供的,属于应拒绝投标的情形,责任在投标人;

  2.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发现有描述不清或矛盾的地方时,应对招标文件,要求澄清(提出异议),若未提出澄清要求,那么责任还是在投标人;

  3. 文件编制错误不是说招标人无责任,但投标人在相应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涉及可能侵害自身利益的情况进行主张权利,那么视为放弃权利;

  4. 招标人应救赎而未救赎的,则利益归于投标人。

回答4:

发标方的责任,没有审核资质的过错。

回答5:

1、目的不一样:资格预审是通过资格预审环节选择允许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人;然后再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评委会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2、时间周期、过程程序不一样。资格预审环节相对于招标投标环节,时间较短、程序简单一些。 3、结果不一样。资格预审仅确定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