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该房产的归属问题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都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男方家里付首付,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此时男方用这笔款项购买房产,属于婚前男方个人给首付买房子,而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人以不动产登记本上记录的为准,而且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效力自登记于不动产权利登记本上时开始,但此时房产还没有过户,故不属于男方的财产。婚后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加上了女方的名字,这是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故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无论依据《婚姻法》还是《物权法》,都应归夫妻双方所有。 二、在离婚时该房产的归属问题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你的情况不适用这条规定,因为适用这条规定需要四个条件: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3、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4、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你的情况不满足第四项条件,因此不能依据此规定认定离婚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 而且,上面第一点已经说明,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权对其进行分割主张。至于能够分割多少,通常有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法院自由裁量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