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31012961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上海市普陀区西乡路188号2楼
邮编:200065
扩展资料:
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交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或复查鉴定的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办条件:
经本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人员。
办事程序
1、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应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职业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参考资料:上海人社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