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2024-11-01 19: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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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从属标准、报酬的发放、生产资料的提供、专属性程度、继续性、对完成工作时间约定不同。
一、从属标准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一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
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约完成劳动成果即可,不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二、报酬发放
劳动关系报酬支付有一个相当较长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相当于该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受劳动法规的约束,报酬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
承揽合同关系一般为一次性支付,或是合同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对此双方依约比较清晰,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等。
三、生产资料提供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
承揽合同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本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工作成果即可。
四、专属性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由于双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所以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不得将自己应承担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但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由承揽人对劳动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五、完成工作时间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按时出勤,工作时间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当日工作任务。
承揽合同关系,工作时间可以自由安排,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即可。
六、继续性
劳动关系中,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的工作具有继续性,日复一日,周而复始。
承揽合同关系,只是完成合同约定的单项工作。

回答2: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章以及有关制度。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生产工具,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这是其主要特征。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应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一方提供的劳务与所获报酬之间是否具有对价性质。事实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者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而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从属性的劳动;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己的设备,负担危险责任,承揽人的劳务行为系独立性的劳动。3.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的组成部分。如果当事人之间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接受其控制、指挥和监督,由其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则应认定是承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