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提供的以上情况本人作为一个老会计人员给你如下看法与建议:
1、你们老板的说法是正确的,该分成的是税后利润,也即是交企业所得税后结余的利润才能分,而“会计说企业所得税已算在进货商品里”是不正确的,进货价只含对应的增值税而非企业所得税;
2、利润分成应当是年末(12月31日)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得出真正结余纯利才可分配,因为会计报表上的纯利润与税务上不一定相同(即有些成本、费用税务上不认可,要剔除调整);
3、为了你们的实际利益,在你们员工与老板签订承包协议上应当加上一个条款,大致意思是:员工平时只领基本工资,待到年终公司盈利后补发其余的工资。这样补发工资形成了公司经营期间费用避免了作为公司利润部分(12月份账务根据会计报表可知道盈利情况后当月作此相应会计操作)。
您说的纯利润是指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金额吧?如果是的话,则这部分纯利润确实是没有扣除所得税费用的, 还需要减去所得税费用才是最终留在企业的净利润,也就是你们要分配的净利润是3万元。
你们签的承包经营协议,那么所得税各交个的,你们给他2万作为承包费,他按照2万交企业所得税。你们按照承包经营的税率交自己的个人所得税。你们的2万收益,作为企业应该进到费用,所以企业的净利润不是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