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证办理以后,公民是可以在当地享受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以及相关在当地办理身份证证件,出入境证件等相关证件办理的便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可以享有很多优惠,其中包括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1、居住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2、居住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3、居住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4、居住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5、居住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6、居住住证持有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取得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居住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可以在本市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8、居住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所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9、居住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0、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服务。
11、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12、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13、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14、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