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有期徒刑都属于刑事处罚,会被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它们的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5)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犯一定之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原则上不构成累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劳动教养的期限是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法方法。 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回答: 劳教不合“理”之处还在于对“惩治”对象比刑法有所过而无不及,对够不上刑事处罚的“罪犯”劳教可以三年,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一年,最长四年,实际上就是四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劳动。难怪有些轻微犯罪够不上刑事处罚的宁愿“加大”自己罪责去劳改而不愿去劳教,07年《中国青年报》就报道过《宁愿劳改 不愿劳教》的案例:江西有个小偷四年前偷了两根项链,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就由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处以劳动教养,但小偷坚定地认为自己犯罪了,所以一纸诉状将南昌市劳教委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劳教决定,转为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最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小偷的诉讼请求,认为小偷已构成盗窃罪,确实该去坐牢,这件事听起来很可笑,但实际上这小偷是基于理性考虑的聪明选择,刑法中关于五大主刑的设置,管制明显比劳教要轻,拘役通常在6个月以下,最长不得超过1年,也比劳教轻。甚至被判处有期徒刑,也还有缓刑的可能。就南昌这一个案来看,小偷如果被诉至法庭,因盗窃数额不多,情节也不严重,多半会被判处管制或拘役。而如果被当作违法行为处理,则要作为仅次于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来处理,正常的结果至少也得两年以上的劳动教养。孰轻孰重,小偷的选择已经作出最好的注解。 “劳教”省去了司法程序,游离于刑法之外第二“刑法”无疑是对真正国家法律的嘲弄,这种“劳教制度”也是任何法治国家都是根本不存在的。现在看来还不仅如此,劳教在一些地方显然已经成了对付上访群众,保护官员利益而又不受法律约束的“家法”,成了地方主要官员报复民众的“私藏武器”,何吉上等几位农民就是这最好的例证。由此看来,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沿袭几十年的“劳教制度”是该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了.
劳教和拘役的区别:
拘役属于刑罚,是行为人触犯《刑法》但罪行较轻时给予的刑事处罚。拘役“拘法”:公安机关监督就近执行,住看守所,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期限是1-6个月。
过去的“劳动教养”制度,现在已经被取消。 劳动教养不是刑罚,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现在我国不存在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