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其他原因终止经营之日,招商局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董事会决议(与会董事签字);(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四)税务、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五)招商局批准终止合同的文件;(六)执照正、副本及全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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