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目的、文种承启语、事项、要求
公文正文的基本内容模块一般来说有五个,即“依据”、“目的”、“文种承启语”、“事项” 、“要求”。
一般来说,所谓“依据”,属于公文制作的原由、现实根据或法律根据,以及有关事件的情况交代等公文制作的出发点。每一篇公文的制作皆有依据。在上例中,袁汉辉同学获奖是发文的依据。依据,体现了制发公文的根据。
“目的”,即是制发公文的目的。目的有时表现为惯用语“目的句”(或称为“主旨句”)。目的句常以带“为”、“为了”等介词的提示语句表达。每一篇公文皆有发文目的。目的,其实也包括了发文的意义。目的句的作用,主要是开宗明义,提示发文的目的、意义或动机,以提起、集中受文者的注意力。
“文种承启语”为一种承上启下、启示事项的过渡句子。之所以叫文种启示语,是由于这个句子包含着对所发公文属于何种文种的提示。如上例为“决定”,所以文种承启语便是“省人民政府决定”。
“事项”是一篇公文的重点,是公文制作者围绕或根据主旨而展开的内容、叙述的情况、分析的问题、提出的做法、措施或执行的方案等一类内容。事项集中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某项工作具体的政务行为和态度措施。在例文中,事项表现为受表彰的对象、奖状和奖金。
“要求”,是文末针对或围绕事项而提出(或补充)的希望、号召、倾向。强调的问题以及面向全局而作的指示等。在例文中,要求表现为对袁汉辉同学和受表彰单位的希望。
二、公文正文基本内容模块的排序及正文基本内容显性结构模式
公文正文基本内容模块构成一篇公文,必定存在特定的、内在的逻辑关系,这种逻辑关系的外在形式表现为一定的排列顺序。
“依据”既然是何以会写这一篇公文的理由、根据,为公文制作的出发点,那么,按逻辑关系,应排首位。“目的”提示在特定的背景之下制作公文的考虑,表明动机,得以依据为前提,自然与依据紧邻,且必须在依据之后。为启示达到目的而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方法和意见的“文种承启语”,必然位于目的之后,事项之前。“事项”之后需要进一步强调、提示,或为落实具体的做法而发出希望及号召等,这些针对事项而发的意见性“要求”,只能排在事项之后的文末。例文所呈现的实际上便是这种排序。 三、公文正文基本内容隐性结构模式
在现行公文中,公文正文基本内容显性结构模式是一种完全式模式。实际流通的公文,常常可省略部分结构模块。被省略的结构模块,类似于高等数学中的隐函数,是一种隐性模块。隐去了部分结构模块的公文结构模式,可以定义为“公文正文基本内容隐性结构模式”。
公文正文基本内容结构模块能否隐去,得遵循四个原则:一是利于突出主旨的原则;二是适应文种特点的原则;三是服从内容表达需要的原则;四是简明精练的原则。
在公文五个基本内容模块之中,事项是核心,因而绝对不能省略,也无法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