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参会人数有什么要求

2024-11-13 10: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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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持人都会根据工作人员统计结果,向与会人员报告出席会议代表数或常委会组成 人员人数,紧接着宣布,本次会议符合法定人数,现在举行会议。一般情况“两会”的参会率都会较高,因病因事请假人员占应出席人数比例较小,对这个法定人数大部分人没有深究,然而对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来说,对这个法定人数值得探究。最近,笔者查阅一些资料,谈谈法定“参会人数”与法定“通过人数”的关系。

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法定“参会人数”大于或等于法定“通过人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几部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主要法律中,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体审议结果作出具体规定,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法定“通过人数”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

宪法第六十四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从此可以看出,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通过人数”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修改宪法,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赞成才能通过,也就是说只有参加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才有可能成功修改宪法,在这里法定“参会人数”必须大于或等于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从此可以看出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法定参会代表数应是三分之二以上。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参会的法定代表人数必须是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这里的法定“参会人数”大于法定“通过人数”,即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在宪法第六十四规定的特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修改宪法,本次的大会法定“参会人数”等于法定“通过人数”,即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举行会议的时候,法定“参会人数”等于法定“通过人数”。

根据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 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这里的法定参会人数是常委会全体组成 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而表决通过人数也是全体组成 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这里的法定“参会人数”等于表决法定“通过人数”。

宪法第六十条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 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此可以看出,当重大情况出现的时候,要做出重大决定,须以全体组成 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法定“参会人数”也必须是全体组成 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所以这里的“参会人数”与法定表决“通过人数”也是相等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分别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从“两个议事规则”可以看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法定参会代表人数是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法定表决通过人数是是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法定参会人数等于法定表决通过人数,即全体组成 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回答2:

回答3: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
要求:
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国选举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多,不便经常开会议事,根据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175人,其中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5人。中国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也设立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通过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代表大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