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针对农民都出台了哪些好的有利政策——十六大以来中央农村政策概览
针对我国城乡发展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十六大以来,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围绕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中央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逐步提出并完善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现将主要政策综述如下:
1.农村改革政策。2003年中央决定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新增11个省份开展试点。2004、2005年继续加大税费改革力度,具体政策:一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取消统筹费、农村教育附加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涉及农民的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调整农业税;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一改革":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二是"三不准"、"四项制度"。"三不准':农业税及其附加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税率上限(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正税的20%),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等劳,不准在农业税及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对农民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四项制度":即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三是"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费中的农村教育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确保师生安全,安排定资金用于中小学正常危房改造。四是"一事一议"。按照村民自愿、村民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民主决定、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五是"两放开,一调整"。"两放开":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实行随行就市收购农民余粮;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积极推动粮食购销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一调整":将国家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间接给农民的补贴转为直接补贴。六是"两减免、三补贴"政策。即: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种粮补贴、良种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七是综合配套政策。主要是: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并村。优化农村学校布局和教师队伍。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
2.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政策。2003年强调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低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转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在承包期内"三权自主",即: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
3.农村医疗改革政策。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2006年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提高,由10元提高到20元。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医药费报销比例也提高。
4.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政策。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4%确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县,专款专用;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
5.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有关政策。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对产粮大县实行奖励补助政策。奖励政策适当向产粮大县倾斜。筹集一部分资金,支持粮食主产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经济和农产品加工业,提高粮食主产区的农业产业化水乎,增强粮食主产区的经济实力和财力。
6.支持粮食主产区进行粮食转化和加工政策。通过小额贷款、贴息补助、提供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农民和企业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通过发展养殖业带动粮食增值。通过技改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税收政策等措施,支持主产区建立和改造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种子营销和农业科技型企业。
7.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兔子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8.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政策。2003年提出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合理有序转移。 2004年再次强调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认真落实好国家关于及时兑现进城就业农民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解决于女入学等问题的政策,加强督促检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
9.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为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效果,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资助。
10.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深化供销社改革。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发展现代物流业。鲜活农产品运输的优惠政策。国家规定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予以降低和免收通行费,简称"绿色通道"政策。鲜活农产品主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畜禽,新鲜肉、蛋、奶。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交通违规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11.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增加财政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政策。各级政府要依法安排并落实对农业和农村的预算支出,严格执行预算,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按照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统筹安排的要求,整合现有各项支农投资,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运用税收、贴息、补助等多种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作为工作重点,落实好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规定。
12.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业和农村的比例要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适当调整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结构,增加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增加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六小工程"投资规模,扩大建设范围。各地要开展雨水集蓄、河渠整治、牧区水利、小流域治理、改水改厕和秸秆气化等各种小型设施建设。创新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继续搞好生态建设,对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和湿地保护等生态工程。
13.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政策。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引导农户和农村集约用地。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提高农村各类用地的利用率。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严格对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
14.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沛)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15.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政策。建立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多种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
16.完善扶贫开发机制政策。2004年起国家继续增加扶贫资金投入。扶贫到村到户。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口,要实行社会救济,适当提高救济标准。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要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
17.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政策。2005年继续增加农村"六小工程"的投资规模,在巩固人畜饮水解困成果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解决好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血吸虫病等地区的安全饮水问题。调整公路建设投资结构,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力度,统筹考虑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养护等问题,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投资补助标准。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农村沼气建设,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新型洁净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规模和实施范围,搞好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后续建设和经营管理。
18.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地方政府要给予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推进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工程原受益者的合法权益。
19.控制化肥价格过快上涨政策。对化肥生产在电价、运价、原材料供应和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对部分化肥品种的进口实行财政补贴政策,暂停出口退税并加征临时出口关税,控制化肥出口,增加国内市场供应。加强运输协调,保证化肥运输通畅。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对大型氮肥生产企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等制度,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管理。加强化肥价格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的,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价格违法案例。
20.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工投劳。从2005年起,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补助专项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也要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展已建骨干工程节水改造的大型灌区斗渠以下渠系改造;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为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对农民购买节水设备实行补助的试点。
21.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的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向粮食主产区、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倾斜;继续组织实施好"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提高农村公路的"通畅率"和"通达率";落实中央资金投资项目不拖欠农民征地拆迁费和农民工工资的要求,保护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好严格保护耕地的制度,统筹考虑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和养护等问题;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投资补助标准,支持乡村公路建设。
22.支持农村沼气建设的政策。国家将继续支持农村沼气建设,重点支持西部地区和中部粮食主产区,特别是退耕还林地区、革命老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发展农村沼气。
23.支持农村发展小水电政策。国家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主要解决农民做饭取暖的燃料问题。国家继续引导和支持农民科学合理开发山区水资源,积极有序发展农村小水电。同时,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将在全国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和实施范围,使更多的群众享受到这个工程所带来的实惠,使更多的森林植被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4.支持养殖小区政策。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通过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养殖小区。要增加投入,支持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支持发展养殖小区,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吸引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畜禽良种、动物保护、农业科技示范等专项资金以及社会。个人和外资,技人养殖小区建设。二是逐步完善农户贷款信用担保办法,搞好小额信贷,让农民能够及时获得建设养殖小区特别是建设小区基础设施的资金。三是对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投资,财政给予适当贴息。
25.奶牛良种繁育项目补贴政策。2005年,中央财政将投入1000多万元资金,直接对项目区内使用优质奶牛冻精的农民饲养户进行补贴,每剂冻精补贴约为10元。
26.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政策。现行农业产品增值税政策是1994年确立的,农业产品统一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同时,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可按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后经国务院批准,农业产品增值税由17%调整为13%。
27.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政策。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对农民的带动作用,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具体政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减免所得税。对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向农民提供技术或劳务服务的所得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加工、流通实体,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是减兔营业税。对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民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农(牧)业保险以及家畜家禽、水生动物配种、疫病防治服务所得的收入,兔征营业税。三是减兔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销售农产品和加工品的收入,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的构的重要作用。农村中小学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成为乡村基层开展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的重要基地。六是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政策。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城市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到2007年争取年招生规模达到350万人。城市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要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职业学校多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对口招生规模。城市和东部地区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加大对农村教育的帮助和服务。在2003年继续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工程投入要以地方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扶持。七是"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政策。加强新形势下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紧密联系农村实际,在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要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重点建设好地(市)、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面向农村扩大招生规模。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对进城务工农民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促进"农科教"结合。农村成人教育要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为重点。充分发挥农村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农村中小学可实行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成为乡村基层的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基地。充分发挥高等农林学校的作用,建设"高等学校农业科技教育网络联盟",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为农业科技推广、农村教育培训作出贡献。八是"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政策。几年内要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教师和校长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中央、省和地(市)级政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改造和建设,确保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
28.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一是广播电视村村通政策。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西部地区村村通的建设给予适当的基建投资支持,对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和青海、甘肃、云南、四川藏区的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二是"两馆一站一室"建设政策。积极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重点支持边远贫穷地区乡镇、村基层服务点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要与农村工作设施建设统筹规划,综合利用,使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逐步具备提供数字化文化信息服务的能力。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以共建方式发展基层服务点。实施送书下乡工程。以政府采购形式,每年集中招标采购(室),方便农民群众阅读。三是活跃农村文化的政策。县、乡文化机构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制订年度农村公益性文化项目实施计划,明确服务规范,改进服务方式,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加强对农村文化骨干和文化中心户的免费培训辅导,扶持奖励民办文化。积极扶持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农户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允许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支持农民群众自筹资金、自己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兴办农民书社、集(个)体放映队等,大力扶持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的发展。引导文化专业户相互联合,进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开发文化资源,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
29.农村计划生育政策。一是"少生快富"奖励政策。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继续试点工作,同时将云南省、青海省纳入试点范围。对自愿少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发放一次性奖励的具体标准由试点省(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少生快富"奖励资金由中央和试点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在分配给地方的扶贫资金中统筹考虑,优先安排。二是无子女和"双女户"奖励扶助政策。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视各地财力情况,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确定负担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西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安排资金进行试点。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