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如果仅仅是付款方式改变(如电汇改为汇票),通常不算实质性内容修改。但是,付款比例、条件应当属于实质性内容、不允许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