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在的证据。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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