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当根据资质标准,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预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企业法人代表的国籍证明、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五)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及相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等; (七)企业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设备购置等相关证明。
二、企业资质增项,除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施工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