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屯级的水利工程属于固定资产。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1991]13号,第三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购买和建造自用的各种房屋、设备、工具、仪器等,凡是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3)能独立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