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交易中出现违约,因客户原因导致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证会字〔2012〕252号
第二节 违约处置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交易协议书》后,因客户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和《交易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证会字〔2012〕252号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一年内多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四)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证券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报终止购回;
(二)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与其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处理;
(三)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上交所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您好,我司处理约定购回违约的一般流程如下:
T日(认定违约日):公司向交易所申报终止购回,并通知客户就违约事项进行协商处理;
T+1日-T+N日(协商期):双方就违约处置事宜进行协商;
R日(违约处置申请日):双方协商一致的,由公司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 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并以仲裁或诉讼结果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
R+1日(违约处置日):交易所审批通过违约处置申请后,公司按规定对涉及违约的标的证券进行相关处理;
R+2日:公司把违约处置结果通知客户,并进行相关的资金结算划拨。
温馨提示:涉及违约处置的详细问题请您联系营业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