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2025-04-14 02:24:29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履行内部如理事会决议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批准—办结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浙江省政府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72号)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变更的事项、原因和方案等。业务主管单位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的批复。第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者改变举办者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