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结合《条例》(三)(四)款的“机动车”与“车辆”的用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中的来车,是指所有各种车辆,不是单指机动车;因此,你说的事故,从行驶路线,优先通行权方面来说,电动车一方没有责任。其它情况你没说,就不假设、猜测了。
原则上没有责任。原因:右侧来车先行。具体案件就要看现场道路环境以及双方是否规范驾驶,你没有介绍无法深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