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标明有效期为某年某月。这种表示很容易辨认,国内生产的药品多数是采取这种表示方法。
(2)直接标明失效期为某年某月。这种表示须与直接标明有效期的加以区别。如批号0430803,失效期2006年9月。即表示此产品是2003年8月3日生产的,可使用到2006年8月31日,有效期限为3年。
(3)标明有效期或失效期为某年某月某日,此种也易辨认,其识别原则同以上两种表示法。
(4)只标明有效期为X年。此种表示须根据批号推算,如批号04514,有效期3年,即指可使用到2008年5月31日。推算方法是从药品出厂日期或出厂批号的下一个月1日算起,即从2005年6月1日算起,有效期3年,到2008年5月31日止。
(5)进口药品失效期标示,各国有自己的表示方法。欧洲国家是按日—月—年顺序排列的(如8/5/91);美国产品是按月—日—年排列(如NOV.1.92);日本产品按年—月—日排列(如96—5);苏联产品有时用罗马数字代表月份(如V195)。国外产品在标明失效期的同时,一般还注有制造日期,因此可以按制造日期来推算有效期为多长。例如制造日期15/5/03即表示2003年5月15日生产,失效期FiveYearsFromdateofmanufacture即表示由制造日期起5年内使用,亦即表示可用到2008年5月14日。
总之,使用药物时,须注意药品有效期,根据药品管理法,过期药品不得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