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 这样被辞退 我能拿到赔偿吗?

2025-03-07 04:13:4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如果你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以提出你的请求,具体是否是属于重大损失还要仲裁中心判定

关键问题当然是你要说明你在这起事件中没有责任啊,还有对公司是否造成重大的损失也是判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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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真的是重大的过失,单位是有理由辞退你的,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2、年终奖本身属于公司内部的规定,劳动法没有强制,只要你的合同中没有规定则公司一般不会给予

3、没有正式合同不合理,但是只要你有工资卡之类的证明也是可以证明你合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未必要通过合同证明

4、不缴纳社会保险是不合理的,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要求补缴

5、最后就是你可以采取的途径是劳动争议仲裁,你可以主张的是三金,其他的我个人认为无法得到(理由见上),当然你可以提出最后让劳动仲裁机构去仲裁

回答2:

我是印刷厂的,看了你的介绍,我们厂也经常有这样类似的事情发生!我个人看,你胜算的把握不大哦!您就按照楼上说的去办,只要自己努力争取就可以了........

回答3:

公司没签字 并且 你没拿到合同的话 这事情就讨厌了
公司没签字 这份合同就不合法 可以作废 你跟公司的关系就……
我不是法律专家 我只能说这么多
但是合同的问题 是相当肯定的 我最近刚学这个

回答4:

很同情你的遭遇

这样的是很多

你说的那些事都是不合理的,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好象正义已经没人主持了!!!

回答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