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由购方申请红票(购方同时在当月作进项转出),税控系统批准后,再由销方开负数票红冲。
应拒绝受理。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