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需方在检验过程、生产使用、用户使用中发现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问题,通知供方前来处理时,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的时间内答复需方临时处理对策,供方有义务指派授权代表按约定的时间到需方处协助处理。否则,需方视为供方同意需方的处理方式,造成的成本及工时损失由供方承担,从供货款中扣除。
2. 供方回运需方退回属于供方责任的不合格物料,供方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供方的所在地共同确认后做出处理(包括确认结果为供方责任的确认期),前两周内需方每天的不合格物料收取价值5‰的仓储费。
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供方仍不到需方处理,报废所得资金划归需方。
质量责任约定
质量责任约定的原则:供方应确保供货的产品符合需方规定的采购要求,不管需方是否进行入厂检验,都不能免除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质量责任。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确定实施检验和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其他说明事项如下:
1. 供方提供的产品如在需方入厂验收时被判为不合格,需方有权拒收。而因需方生产急需,需方通知供方接受到通知后24 小时内到现场全检、返工;如需方按照约定代为处理的,返工费用按照50 元/小时计算,工时由需方核算,不能返修需特采让步接受的,需方扣除供方特采批材料货款15%。
2. 供方所供产品在需方生产过程中被判质量不合格时,需方根据损失向供方索赔相应损失。
3. 因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混装、印刷错误(有隐患)、物料与标识不符、包装外观破损、变形等有质量隐患的不合格,需方有权拒收并退回供方,所造成的需方订单交期影响以及运输成本全部由供方承担。
5. 因产质量量问题,给需方造成损失,经双方确定其相应的损失(在生产、用户使用过程中停止或生产报废,需要返修)由供方承担其停产损失费用(由需方核算)、废品损失(含牵连报废损失)和返修费用,由需方核算。
6. 当供方所供产质量量出现异常或存在质量隐患(包括需方检验、使用后、售后反馈),需方有权对供方产品进行封存,封存后造成的停、转产、返工等可计算损失的由需方核算供方承担,供方并向需方支付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7. 为防止退回供方的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如需方发现供方把退回不合格品(或其它同类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或整批不合格品再次送货时,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并向需方支付该批物料(再次送货批)价值的两倍的违约金,需方并有权暂停供方供货关系。
8. 供方产品在需方发生质量或管理问题时,需方将发出《扣款/索赔通知书》。供方接到《扣款/索赔通知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签字盖章回传给需方;供方如有异议,请务必在48 小时内书面向需方提出,需方将进行调解处理,并出具异议回复。如供方无异议则需方在到达通知处理期限后直接进行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