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三)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的,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五)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六)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七)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外贸企业应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