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类似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担任兼职工作后,或多或少都会影响本职工作的时间与精力,在公司提出令其限期改正的要求后,其仍未解除与兼职公司的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提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