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会计网校良子哥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2007]46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应该是可以的,要带齐全套的报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