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这个无法剥夺,因为从法律的角度说,那是对方的权力,法律是支持的。 如果对方对孩子具有潜在的危险,而且有证据证明此类事情以前经常发生,就能以保护孩子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申请,裁定对放不能探视孩子
探视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的
拿出对方有可能伤害孩子的证据。比如负债,不好的社会背景,家庭背景。
你够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