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款人应为企业出纳人员的名字,复核为会计、财务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均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里的复核人和收款人按要求是要填写的,开票人与收款人可以写同一个人的名字,也就是你的名字,复核人就再填一个名字,也就是公司会计人员的名字。 三个人的名字有两个不相同就可以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收款人应该写开票单位名称,复核人可以是会计亦可以是其他相关的财务人员。
收款人可以写出纳的名字,复核可以写会计的名字。
写不写都无所谓,如果要体现你公司比较大的话,你也可以写上的,我们都是写人的名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款人应为企业出纳人员的名字,复核为会计、财务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均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