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永令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动汽车车主在非自用的充电桩,即商用的充电桩充电过程中,若电池发生爆炸造成电动汽车车主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此时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对于这个问题,虽然目前尚未有此类案例被公开报道,但在今后电动汽车被越来越多地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
兹在此作一探讨,以备有助于将来纠纷的解决。
1.从电动汽车车主的角度来看
对于电动汽车车主而言,其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两种:
(1)起诉充电桩的运营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根据在于,电动汽车车主在充电过程中与充电桩的运营商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充电桩运营商的不适当履行构成了违约,造成了电动汽车车主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其应就财产损害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充电桩运营商如果进行抗辩,可以申请对电动汽车电池进行鉴定。若鉴定结论显示电池爆炸是由于电池本身的质量缺陷造成的,那么充电桩运营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起诉电动汽车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根据在于,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电动汽车车主可以要求电动汽车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电动汽车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如果进行抗辩,可以先申请鉴定,以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经鉴定存在缺陷的,若其能证明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如下免责事由,也可以不承担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从充电桩运营商的角度来看
若最终在诉讼过程中,充电桩运营商被判定向电动汽车车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那么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转移或降低损失。
(1)检查充电桩的充电系统有无问题。
若是交流充电桩,可根据现行的行业标准NB/T3300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进行先行判断;若是充电机,可根据现行的行业标准NB/T33001《电动汽车非车传导式充电技术条件》进行先行判断。
若初步判断下来有问题的,可以向比较权威的鉴定机构递交鉴定申请以掌握有利证据。
若最终鉴定结论显示是充电系统存在问题导致电动汽车电池发生过充电、过热等问题的,那么可以起诉充电系统的生产者或销售商(自己生产时,可再查一下是否是外包的安装和施工导致的)
(2)与充电桩充电系统的供应商明确约定相应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期限;
(3)与充电用户明确约定因电池本身造成第三人或充电用户本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充电桩上或充电桩旁设立明显标志,介绍正确的操作方法,充分提示可能的风险以及常见的不当操作,并附专门的答疑电话;
(5)在充电场所安装监控,注意完整保存相应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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