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护士考核办法(仅供参考) 1、护士年度考评 ⑴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试 由护士所在医疗机构组织实施;业务水平中的“三基”水平测试每年分别开展1-2次,由考核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并将测试结果反馈给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12月底前,按照方案对本单位执业护士进行考核,填写《护士定期考核表》(附件2)两份报指定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考核结论核准后,将《护士定期考核表》一份返回护士执业机构留存,一份存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 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所承担的护士年度考评结果和护士执业记录情况汇总后报县卫生局。 ⑵护士执业记录 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良好记录指护士受到本单位、本系统及其以上的表彰、奖励及完成本机构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指令任务的情况;护士执业不良记录指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或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护士执业记录表》(附件3)由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填写,一份留存,一份随《护士定期考核表》报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复核。 2、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项目考评 具体要求与提交材料: 护士、护师: ①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24学时(3天),且考核成绩合格并提供合格证明; 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分;可以集中培训项目学分作补充; ③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4份,表明其熟练掌握急、危重病人抢救配合与正确处置;运用护理程序,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提升本专业岗位技术水平的能力; ④提交参加年度夜班轮值证明:每年不少于50个;护士长不少于15个; ⑤提交综述报告1篇。 主管护师: ①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担任授课任务累计不少于40学时(5天),且考核成绩合格并提供合格证明; ②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5份,表明其具有处理本专科/全科领域常见疾病的护理问题和解决某些疑难护理问题的能力;提交本专业领域的论文1篇(CN级); ③提供临床带教计划、完成情况记录或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的研究资料,表明其具有临床带教和指导的能力; ④提交参加年度夜班轮值证明:每年不少于30个;护士长不少于15个; ⑤提供领班业务管理或责任护士组长工作报告及任职证明,表明其具有协作开展本专科业务管理、指导低年资护士的能力; ⑥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证明: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者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者,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分;可以集中培训项目学分作补充; 副主任护师: ①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担任授课任务累计不少于80学时(10天),且考核成绩合格并提供合格证明; ②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5份:主持护理查房/护理会诊/疑难病例讨论,表明其具有处理本专科/全科领域疾病护理问题和解决某些疑难护理问题的能力; ③提供领班业务管理或责任护士组长或临床教学主管工作报告和任职证明,表明其具有协作开展本专科业务管理、指导低年资护士的能力; ④提交本专业领域发展动向的论文或综述报告2篇(CN级); ⑤提供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的研究资料; ⑥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证明,具体同主管护师要求。 根据护理岗位工作性质,对门诊、供应室、血透室、内镜中心、核医学科、介入病房、高压氧舱、体检中心、预防保健科、营养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等岗位工作的护士及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诊所、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和50岁以上的护士夜班数暂不作规定;但晋升高一级护理技术职称时仍需完成既定夜班轮值数; 以上材料由护士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执业机构提交,执业机构收集汇总后,随《护士定期考核表》一并报护士定期考核机构进行考评。定期考核机构对护士提交的材料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记录入《护士定期考核表》,材料原件返还护士执业机构,复印件存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核项目且合格后,由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发给合格证书,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当年护士完成技术职称任期内指定项目考核情况汇总报县卫生局。 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的,可提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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