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纲(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2、人民(扰蚂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财产、言论、著作、集会、渗友信仰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自由权利)
3、参议院(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由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4、总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约法规定了总统的权利与义务。)
5、国务员(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6、法院(法缓喊埋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临时约法的局限性:
1、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
2、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
3、没有履行妇女参政的承诺,删除同盟会政纲的男女平权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