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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自谋职业和不再就业的人员,本人愿意且有能力参保的,应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寄存在社会化管理机构的,可委托该机构代缴。其他的可直接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继续参保或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谋职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以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以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由本人缴纳。已参保的医保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医改前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或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2、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应在一个月内继续参保(含新参保)。其中在本文下发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参保。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且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时参保或续保,并没有中断缴费的,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满25年,但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按时参保、续保,或有中断缴费的,退休时应按所在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单位和个人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拖延参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补交时的规定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拖延或中断期间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