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很好地适应社区建设与管理的客观要求。 1. 角色错位,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 其具体表现有: (1)居委会超权限、超职能、超量工作。《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而目前居委会所从事的工作是大大超出其权限和职能。 (2)居委会承担了大量非“责”之责,并且是有责无权。目前各居委会内都挂满了各种各样的牌子,有治安责任人、计划生育责任人等,这些项目的责任人都是居委会的主任。 (3)不合理的选举和考评制度。按照《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但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居委会委员的工作岗位、工作项目和工作标准,这无疑是把居委会视作本部门的下属机构,把居委会主任及委员作为职能部门的员工,反映出目前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制意识还是很薄弱。 (4)重视程度不够,社区应有的社会地位难以体现。
一是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偏低,工作条件差。二是居委会规模的设置滞后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2.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关系不畅。 3.社区参与严重不足。居委会的生命力在于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关系的最核心体现也是社区居民参与。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社区居民彼此间存在着一种严重的疏离感,居民对社区共同利益关心较少,
社区意识不强,缺乏认同感和归宿感。而传统的参与模式过于狭窄死板,无法提高居民的认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