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性。公务员纪律的法定性,表现在公务员纪律的内容、违反纪律的标准、调查处理的程序、处理的依据都必须由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公务员纪律法定性对于公务员而言,既是对公务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也是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
2、普遍性。公务员纪律的普遍性,是法律规定纪律制度和纪律措施对全体公务员都具有约束力,在全体公务员中普遍适用。遵守公务员纪律不区分职务级别,任何公务员违反了纪律都要依法受到惩处。当然,公务员的纪律会因其类别、服务机构的不同,具体的要求会有所区别。
3、强制性。公务员纪律的强制性是公务员纪律严肃性的必然要求。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是法定的,对公务员实施处分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实施公务员纪律,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公务员的纪律的作用就无法发挥出来,就不能有效制约公务员的行为。
4、全面性。公务员在工作生活中的一切行为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也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示范作用。如果只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纪律约束而不对其日常生活的行为予以一定的约束,则不利于公务员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不利于公务员发挥社会表率的作用。
扩展资料:
公务员纪律的内涵:
①国家公务员的纪律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其整体利益而制定的。这里的“整体利益”四个字,是指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包括社会绝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辩证统一。
因此,自觉遵守和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的纪律,就是代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这是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自觉遵守和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的纪律,必须以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协调运转为落脚点。
②国家公务员的纪律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约束国家公务员而制定的。特别通过“政纪”对公务员的约束,培养公务员强烈的遵纪意识和自觉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纪律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基本特征
(一)法制性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主要是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表现为录用考试的基本原则、资格条件程序、考试办法及考试类型、主考机关、甚至命题、监督及阅卷工作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有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且指导着录用考试的进行。有法必依则是要求录用考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实施,以确保整个录用考试过程符合公正,客观,竞争等要求。
(二)实用性
公务员录用考试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空缺职位的要求统一进行,严格遵循"因事择人","为用而考"的原则,从行政机关的工作的实际需出发来择取人才,充分保证人才的"适材适用"。
(三)特定性
主要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主体和客体是特写的。我国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某些工作也可以由国家人事部门委托用人部门实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客体的特定性则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对象是特定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四)公开性
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不受阻挠和歧视。而且报考条件、对象程序、时间和地点、考试成绩及录用等事物都应公布于众,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公务员纪律的特征有以下三点:
一是规范性。规定了不该干什么;规定了违纪的后果。
二是强制性。以国家权力作后盾,对全体公务员具有约束。
三是独特性。公务员特有的;与公务员执行公务活动相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