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选择医疗鉴定
在医疗诉讼中,由于争议的要点为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的过错程度。
而作为不具有医疗知识的法官,是没有甄别能力的。往往需要通过专业机构的医疗鉴定。对于医疗行为的评价,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两种。
患方该如何选择呢?
一般来说,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全部由临床专家(涉及死因判断的可有法医参加)组成,通常情况下,专家出于行业保护的天然立场,多会偏向医疗机构一方;
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是由社会中介性质的司法鉴定所来进行开展的,一般情况下,可能会有利于患者。
但是由于司法鉴定具有一次终局性,启动再次鉴定的可能性较小。一旦鉴定结论不利,难以有救济途径。而且客观来说,司法鉴定较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水准会低些,难以接近、查清诊疗行为的事实真相。
所以不可随意下结论,到底选择那种鉴定有利。需要由专业的有医疗知识的律师综合各种因素,谨慎建议和引导。
特别强调的是,医疗鉴定是医疗诉讼的核心,请当事人一定注意委托专业的律师参与,从鉴定的材料、程序、医疗机构的过错点以及依据、结论的可采性
等各方面给予帮助,否则患方面对有专家团队、财力强大的医疗机构,是很难有胜诉的把握。
二、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情形
那么什么情况下,医学会对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呢?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
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三)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四)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五)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条文的兜底性规定,没有什么特殊的法律意义。
鉴定机构的选择可以通过摇号,还可以通过双方抽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