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2016第52号公告:七、《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该车辆已缴纳税款时限的界定方法是: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纳税人退车行为发生之日止(红字发票开具日期)。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