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负伤了,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补偿

2025-03-14 1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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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或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职工评上等级的,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评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法律不支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评为五至六级伤残的非经本人提出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答2:

  1. 开工伤鉴定 请求公司偿付工伤相关费用

  2. (一)医疗费

  3.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5. 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

  6. (三)交通费、食宿费

  7. 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可选择乘坐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按凭据据实报销

  8. 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元)内按凭据据实报销

  9. (四)康复治疗费

  10.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11. (五)辅助器具费

  12.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13. (六) 停工留薪

  14. 原工资福利不变

  15. (七)护理费

  16.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费用

  17. 伤残赔偿标准

  18. 伤残赔偿

  19.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2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1. 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具体为:

  22. (1)医疗费:按100%享受。

  23.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24.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

  25. (4)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26. (5)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

  27. (6)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28. 死亡赔偿标准

  29.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31. 标准如下:

  32.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33.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4.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5.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6. 标准: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的20倍。

  37.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4565元×20=491300元

  38. 注: 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2012年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7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