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保险中介机构数据

2025-03-04 17: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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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银保监会新规正式施行,没有信息系统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工保网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是本世纪初国家监管部门对于保险中介行业发展提出的一项重要发展目标。2007年4月10日,为推进保险中介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经营,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要求。


但该文件仅围绕“建立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和“加强保险中介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提出初步发展要求。随着近年来国内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机构数量不断增加,部分保险机构日益暴露出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保险中介机构的合规经营与健康发展。


2020年以来,银保监会不断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管理,首次提出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任务再次被提上日程。2021年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全面要求,明确指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一、重点解析


区别于2007年《通知》的初步发展要求,此次《办法》共计6章36条,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全面要求,这里主要就其中的信息系统、中介主体、管理要求等重点内容进行解析。


信息系统


作为此次《办法》的重点与核心内容,第三章“信息系统”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明确任务要求:根据业务规模和发展需要,建立相匹配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


1

业务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业务协议、保险业务详细情况、客户信息、相关凭证和其他业务情况等。

2

财务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财务总账、科目明细账、应收应付、会计报表、发票等。

3

人员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入职离职、用工合同、执业登记、人力薪酬、培训和奖惩等情况。

4

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与人员管理系统的数据能够匹配一致、相互验证。


同时,《办法》还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应实现与保险公司系统、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1

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

2

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中介主体


此次《办法》内容中的亮点之一,即是明确信息化建设管理面对的中介主体,既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这意味着,如4S店、旅行社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将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一样,被要求建立自身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并满足《办法》中的其他相关信息化建设管理要求。


此前,由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较多、分布较广、行业较为复杂,且有着主业的财务、业务渠道掩护,无论常态市场监管还是动态稽查都存在很大难度,成为行业管理的一大难题。此次《办法》发布后,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兼业机构虽然只是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但在代理活动中其业务环节和涉及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专业机构基本一致,而且中小兼业机构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上往往不如专业机构规范,更需加强监管,故兼业机构应该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与专业机构保持一致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管理要求


1.独立完整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应当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访问、使用、转移、复制等行为,不应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


2.数据对接


依据《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一方面应能够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财务、业务、人员情况,实现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另一方面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3.监管执行


依据《办法》要求,银保监会授权各派出机构开展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日常监管、指导与检查,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监管要求通过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监管事项、报送监管数据。保险机构信息化工作不符合《办法》要求,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当然,《办法》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留出了一年的过渡整改时期,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



二、行业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一直存在中介机构数量庞大、经营水平参差不齐、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兼业代理机构市场经营不规范等多方面市场发展问题。《办法》对保险中介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提出全面信息化建设要求,无形中提高着保险中介行业准入门槛与监管要求,实现了保险中介市场新一轮的优胜劣汰,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秩序,提高保险中介经营水平与服务质量。


具体而言,国内2600多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与32000多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只有少数机构实现了与保险公司的系统对接,大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旧使用传统的邮件、社交媒体等线下人工方式进行对接。而客观上,信息系统的研发费用动辄可达百万元,对于中小型保险中介机构形成沉重的企业经营挑战。


当然,《办法》中虽然提出可以采用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方式实现信息系统建设任务,但从文件内容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长远发展要求来看——“提高自主研发能力,逐步降低对外包服务商的依赖”,独立的信息系统将成为未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办法》实际上为众多保险中介机构及兼业代理机构竖起一道高高的业务经营门槛,加剧着保险中介市场竞争。通过淘汰一批“小乱差”的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提高保险中介经营水平与服务质量。


此外,“信息系统建设”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实现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同时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解决了此前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信息交互、业务流程管理、业务监管数据报送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不透明、不及时准确等问题,有利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业务信息交互的规范、透明、可追溯,有利于解决监管部门在保险中介市场监管中面临的困境,提升监管效能。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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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船的登记地的地税局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地税局。一般地税局都设有便民服务窗口缴纳。
2、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随交强险一并缴纳,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如果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则由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
3、网上车险平台。许多保险公司开通了网上车险平台,车主可以在保险公司的官方平台,缴纳车船税以及购买车险等等。
缴纳车船税需要的材料:
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的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上年度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车辆IC卡(只限于在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时提供)。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和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车船税每年都要交。各地缴费标准不同。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过期要交滞纳金,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检车的时候需要携带交强险存根和车船税等完税证明,有违章的必须处理了才能检车。自2009年1月1日起,车船税由交强险保险机构代为收缴,车主在办理交强险时可一并缴纳车船税。车主可以凭交强险保单上的完税信息,作为本年度已缴纳车船税的证明,无须再到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地税机关今后不再委托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代征车船税。1、车船使用税目前都是在办理交强险的时候,由保险公司代收的。所以投保交强险的时候就直接收取了车船使用税,不交车船税的话,交强险也不给办理。2、在去车辆年检的时候,必须提供交强险保单,没有交强险保单的,不予年检。3、没有交强险和年检贴的车辆是不准上路行驶的,如果上路行驶,一旦被交警查到,要立即扣押车辆,办理交强险和车船使用税以后才能放行还要罚款200元扣3分。4、因此车辆年检到期时,要及时缴纳交强险和车船使用税。5、交强险和车船使用税可以提前90天办理,合理安排好时间防止出现过期未交款的现象,车辆年检可以提前60天办理。车船税超过期限,会产生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和处罚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按税法规定,车船税车船税是一年一交,按年申报缴纳,申报期限是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意思就是在年底12月31日前交当年的都可以,但迟交会产生滞纳金。2019年的车船税与2020年的保险一起交不够合理,交晚了会有大额滞纳金。建议您再多了解一下当地的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